《一般条款与条件》

1. 总则、适用范围

1.1 本销售与交付条款适用于与客户的所有商业关系,前提是该客户属于《德国民法典》第14条所指的企业、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

1.2 无论我们是自行履行相关销售或交付义务,还是委托第三方履行,本销售及交付条款均适用。

1.3 本公司的销售和交货条款具有排他性。除非我们已明确以书面形式同意,否则我们不承认客户提出的与本公司销售和交货条款相抵触或相悖的条款。

1.4 即使我们明知客户提出的条款与本销售及交货条款相抵触或存在差异,但仍无条件地向客户进行销售或交货,本销售及交货条款依然适用。此规定不影响个别协议的优先效力。此类协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1.5 客户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和通知,例如设定期限、瑕疵通知、解除合同声明或减价要求,均须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26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

1.6 关于法律条款适用性的说明具有澄清作用。即使没有此类说明,只要本销售和交付条款未作其他规定或排除,法律条款仍适用。

2.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内容

2.1 本公司的报价原则上不具约束力且可随时更改。即使向客户提供了产品目录、技术文档、图纸、方案、计算结果、报价单、DIN标准引用或其他与服务相关的文件(包括电子版),此规定依然适用。

2.2 我们可在收到客户订单后3周内予以接受。在此期间,客户仍受该报价的约束。

2.3 合同的接受可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即通过订单确认)进行,也可通过我方实际提供服务的方式默示接受。

2.4 关于尺寸、重量、颜色、材质及配置的说明均为近似值,除非在合同订立前已明确标注或保证为精确数值。

3. 价格、付款条件、逾期付款、抵销

3.1 除非个别情况下另有约定,否则我们的价格均为“工厂交货价”,需另加法定增值税及可能产生的关税。

3.2 发票金额应立即支付,并须在30天内全额付清,不得扣除任何款项。若需扣除折扣,须就具体情况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3.3 约定的价格不适用于追加订单。此类订单的价格需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协商。

3.4 若客户逾期付款,则有义务支付逾期利息,其利率为当时有效的基准利率加8个百分点。若我们能证明实际损失高于此数额,我们有权要求客户额外赔偿该部分损失。 在此情况下,客户仍有权提出反证,证明因付款逾期而未给我们造成任何损失,或造成的损失远低于上述金额。

3.5 客户仅在以下情况下享有抵销权:其反请求已获得法律确认、未受争议或已获我方认可。

3.6 客户仅可在其反请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或其反请求已获法律最终确认、未受争议或已被我方认可的情况下,行使留置权。 3.7 若我们获悉某些情况,这些情况客观上显著降低了客户的信用度,并危及我们债权的清偿,我们有权将销售或交付与预付款或担保挂钩。 

4. 交货时间、迟延受领、发货

4.1 交货时间取决于具体合同约定的供货范围。若发生延迟,需由客户发出催告通知。

4.2 若因非我方过失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我们将立即通知客户。在客观可行且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将告知新的交付时间。若至新的交付时间仍无法完成交付,我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若因供应商未能及时向我方供货,且我方已就此订立了相应的对冲交易,则上述规定尤其适用。法定解除权及其他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在履行或补救措施不可行或不合理时免除履行义务的规定)不受影响。

4.3 若客户延迟接收货物、违反配合义务,或因客户应承担责任的其他原因导致交货延迟,我们有权要求客户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如仓储费和额外运输费)。 在此类情况下,货物因意外灭失或意外变质所产生的风险亦转移至客户。

4.4 风险自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转移。交货及风险转移原则上均以“工厂交货(Ostfildern)运费预付”方式进行,承运人的选择(包括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由我方决定,但须维护订购方的正当权益。

4.5 对于订单金额低于135.00欧元的订单,我们保留将订单转交批发商的权利,或按每笔订单25.00欧元的标准收取相应的处理费。

4.6 若客户要求采用特殊的运输方式或方法,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客户承担。对于定期订单或随叫随取订单,风险自货物交付时起转移给收货人。因尺寸特殊而需单独定制的特殊产品,其包装费用将另行计费,且包装材料不予退还。

5. 定制产品的退货与修改

5.1 只有在事先获得我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退回已按规定交付的货物。损坏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回。

5.2 对于经我们同意后按规定退回的货物,我们在接收退货并开具退款凭证时,有权收取一笔合理的固定费用,以覆盖行政管理费、检验费及重新包装费用。

5.3 若已委托定制的产品发生变更,订购方应承担因变更产生的费用,并支付约定的报酬,但需扣除因合同解除而由我方节省的费用。

6. 质量索赔、质量异议

6.1 客户仅在已按照《商法典》第377条的规定,妥善履行其检查和提出异议的义务后,方可主张瑕疵相关权利。

6.2 瑕疵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若客户最迟在10天内提出通知,且在具体个案中要求客户更早通知瑕疵确属不合理,则视为已立即通知。 只要及时寄出瑕疵通知,即视为符合时限要求。若客户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瑕疵,则我方对未通知的瑕疵不承担责任。

6.3 若存在瑕疵,我们有权自行决定进行维修或补发货物。客户应给予我们进行维修或补发所需的时间和机会,并特别允许我们对投诉事项进行核查。

6.4 在紧急情况下,客户有权自行消除缺陷,并要求我们赔偿为此产生的必要费用。客户应立即将此类自行处理的情况通知我们,如有可能,应提前通知。如果我们有权拒绝进行相应的补救,则客户无权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6.5 客户要求赔偿损失或补偿无谓支出的权利,仅限于本销售及交货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内。

7. 诉讼时效

7.1 与《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不同,客户因物权瑕疵或法律瑕疵而提出的索赔的一般时效期间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若符合《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法定保修期不受影响。

7.2 上述时效期间同样适用于客户因服务存在瑕疵而提出的合同内及合同外损害赔偿请求。此外,损害赔偿请求适用法定时效期间。

《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始终不受影响。

8. 责任

8.1 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因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以及在独立保证声明的范围内,我们始终承担无限责任。 此外,对于违反那些仅在履行后才能使合同得以正常执行、且客户通常可合理信赖其履行的义务,我方亦不免责。

8.2 若因一般过失违反义务,我方承担的责任金额原则上仅限于赔偿可预见的、通常会发生的损失。

8.3 根据前款规定,可预见的、通常会发生的损害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以5,000,000.00欧元为限。

8.4 上述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我们的员工、履行辅助人及管理层。

9. 所有权保留

9.1 在合同项下所有款项付清之前,我们保留对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如果客户违反合同,我们有权要求其返还已交付的货物。

9.2 在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有义务妥善保管已交付的货物。

9.3 在所有权尚未转移期间,若已交付的货物遭到扣押或受到第三方的其他干预,客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9.4 客户有权在正常商业交易中转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客户无权对该货物进行其他处置,特别是将其设定质押或作为担保转让。

有权。客户现将因转售保留所有权货物而产生的债权,按与我们约定的发票最终金额(含增值税)全额转让给我们。无论货物是在未经加工还是经加工后转售,该转让均有效。即使在转让后,客户仍有权自行追讨该债权。 我们自行收回债权的权利不受此影响。但只要客户履行其从所得款项中支付的义务,未拖欠付款,特别是未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或未停止付款,我们便不会收回该债权。

9.5 如果货物与其他不属于我们的物品进行加工,我们将按加工时我方货物客观价值与其他加工物品客观价值的比例,取得新物品的共有权。 混合情况亦适用此规定。若混合方式使客户的物品被视为主要物品,则视为双方已约定客户按比例将共有权转让给我们,并为我们保管由此产生的单独所有权或共有权。

9.6 应我方要求,客户须自行承担费用,对属于我方的货物按合理范围投保以防范通常风险,并将保险索赔权转让给我方。我方亦有权代客户支付保险费。

10. 知识产权

10.1 我们保留对我们的服务和交付说明(包括重量、尺寸、使用价值、承重能力、公差和技术数据)以及相关图示(如

图纸、插图、计算结果、宣传册、产品目录、模型以及其他文件和辅助资料。未经我方书面同意,客户无权向第三方提供、披露、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使用或复制上述资料。

10.2. 应我方要求,客户应归还我方的服务及交付说明以及相关资料,并销毁可能制作的任何副本。

11. 出口、出口管制及最终用途

11.1 根据我们的企业理念和公司政策,我们的产品仅可在符合国内外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进行出口和使用,并致力于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的产品仅限用于民用、非核技术领域,无论整体还是部分,均不得用于核技术或军事应用(特别是与核生化相关的应用),也不得出口用于此类用途。此外,禁止向受禁运的国家或被禁运的个人转售产品。

11.2 客户作为独立的保证承诺,保证其自身及终端客户处的所有产品仅用于民用及非、非核技术或军事用途(特别是与核生化相关的应用)中使用;保证不会将我们的产品出口至受禁运的国家,也不会向受制裁人员供货;并保证不会以违反法律或监管审批限制或禁令(例如欧盟第428/09号条例 (两用物品)、《对外经济法》、《对外经济条例》或《战争武器管制法》等法律或监管机构的许可限制或禁令。

11.3 客户知悉,将其全部或部分产品用于自身或

若最终客户将货物用于核技术或军事用途(尤其是与核生化相关的用途),或向受禁运的国家或被制裁的个人提供货物,此类行为不仅受法律限制,且根据本合同明确禁止。若发生违规行为,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明确保留进一步主张权利的权利,特别是索赔权利。

11.4 我们有权在提前通知并给予合理期限后,随时核查客户是否履行了法律及合同义务。若存在充分理由怀疑客户未履行义务,客户有义务立即向我们提供核查其是否遵守该禁令所需的一切信息。 若客户自身对自身或最终客户是否遵守上述义务存有疑虑,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11.5 如果客户违反了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义务,或者存在充分理由怀疑客户未履行义务,或我们自身对此存有疑虑,我们有权暂停提供服务。

11.6 除上述义务外,客户在出口从我方采购的产品时,须在任何时候履行可能所需的出口及

客户应自行承担费用并确保获得海关许可。对于产品的出口合规性及其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法律和技术规定,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特此声明,将就任何与此相关的索赔及损害赔偿请求免除我方的责任。

11.7 关于向美国出口,特此提醒客户,产品可能还须遵守美国的特殊出口许可规定。客户承诺,不得直接或间接违反美国法律出口、再出口或转让产品,也不得促使、协助第三方进行此类行为或给予相关许可。 客户须在任何时候确保美国工业与安全局或其他美国联邦机构均未撤销、暂停或拒绝相关出口许可。

11.8 我们的产品通常未获准用于航空航天领域。若客户计划将产品用于此类用途,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届时,我们将与客户共同探讨定制相关产品的可能性,并在必要时签订单独的项目合同。

12. 数据保护

个人数据的使用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只有在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并告知其享有随时以非正式方式撤回同意的权利后,方可使用个人数据。

13. 书面形式与附带约定

13.1 对本销售和交付条款以及相关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3.2 针对本销售或交货条款以及基于这些条款所订立的合同所达成的口头附带协议及补充条款,须在14天内获得我方的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14. 履行地、管辖地、适用法律

14.1 因本销售及交货条款或基于该条款的合同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其履行地及专属管辖地(包括国际管辖地)均为奥斯特菲尔德。我们有权不按此规定,在客户的营业所在地提起诉讼。

14.2 客户与我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

15. 保留条款

如果上述条款中有一项或多项无效或失效,其余条款仍保持有效。